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林孝聰
陳沅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許雅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391,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