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瑕疵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蔡明洲 送達代收人 李國珍 被告正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修補瑕疵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7,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