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抵押權銷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辛承堯 被告 辛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抵押權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