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渝婷 、 劉娜 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1,173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