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旭光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旭光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判決,聲請人即被告何旭光自無勾串證人之虞,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何旭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緣其職務及地緣之關係,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本案業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宣判,有本院判決書存卷可參,是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被告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自100年8月10日起,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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