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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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莊再白 訴訟代理人 莊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莊再白│花蓮縣花蓮市農│81年4月12日│10,000元│NO-069968│141-9││││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