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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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旭光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旭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旭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所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其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可預期刑度既重,其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顯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同年11月18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同年11月2日提訊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