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