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㈠⒉項內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文字應更正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原記載法庭庭別「刑事第十庭」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一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㈠⒉項內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文字,顯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該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論罪部分與適用法條欄均係援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條文與內容即明。另原記載記載法庭庭別「刑事第十庭」亦屬誤植,同應更正。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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