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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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 王庭鴻 律師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伊並無犯罪前科,因生意上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找上地下錢莊,利上加利的惡性循環,致伊無力還款,受對方惡勢力逼迫而幫其轉讓毒品而誤觸法網,伊因案羈押,致外面生意面臨倒閉,家庭也陷入困頓之中,生活無以為繼,家中經濟全賴伊負擔,妻兒生計急需伊給予安頓,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坦承代不詳姓名、年籍綽號「老大」者送海洛因予向「老大」購買海洛因之人,本院並於95年7月25日以被告共同販賣海洛因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案,是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