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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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103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95年度苗小字第10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95年度苗小字第10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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