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523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