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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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家宏
被   告 甲○○
           巷2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再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
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適用
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次查被告之住所地在
屏東縣○○鄉○○村○○路○段○○○巷○○號,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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