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旗小字第196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