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7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1件。
二、請具狀說明下列各項,並提出繕本1件:
 (一)汽車減損價值新台幣10萬元之請求依據及其計算式?
 (二)無車可用每日所受損害為新台幣200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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