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73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1件。
二、請具狀說明下列各項,並提出繕本1件:
(一)汽車減損價值新台幣10萬元之請求依據及其計算式?
(二)無車可用每日所受損害為新台幣200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