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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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田科技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8,46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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