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於清蓮
韓華光 被告 劉昌勇
陳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勇、陳清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