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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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常基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吳佳蓉 律師被告 彭珮瑩
龍振炫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美金511,817.65元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犯罪事實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彭珮瑩、龍振炫、宋曄(下稱彭珮瑩等3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等案件(即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下稱系爭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彭珮瑩等3人共同不法侵占原告所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被告宋曄並為被告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墨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達墨公司依民法第28條規定,對被告宋曄因執行職務加於原告之損害,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78,925元及遲延利息。惟查,原告主張如附表甲、乙所示損害,其中僅附表甲部分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彭珮瑩等3人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至附表乙部分則為無罪之諭知,依上開說明,原告就附表乙所示損害,即非屬因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原告就此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是依原告請求總金額美金1,078,925元,扣除系爭刑案判決有罪而免納裁判費之附表甲所示美金511,817.65元,原告就其餘請求即美金567,107.35元部分,依起訴日即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7.9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5,850,6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美金511,817.65元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甲:原告請求內容經刑案認定有罪部分編號請求標的摘要請求金額(美元)1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CMB2晶粒165,504顆89,3722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CMB2晶粒107,755顆58,1873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CMB2晶粒65,610顆35,4294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2.CMB2晶粒52,877顆28,5545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4.uSDCard成品38,474片77,522.86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CMB2晶粒180,192顆97,3047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1.Bin00晶粒26,109顆39,1658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3.uSDCard成品5,517片6,650.859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1.Bin00晶粒32,682顆49,02610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Bin00晶粒20,402顆30,607合計511,817.65
附表乙:原告請求內容經刑案認定無罪部分編號請求標的摘要請求金額(美元)1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㈢216片晶圓原片40,3982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1.CMB3晶粒50,926顆13,7493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2.CMB3晶粒15,412顆4,1614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3.CMB2晶粒235,072顆、CMB3晶粒15,280顆93,7335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㈦4.CMB2晶粒17,714顆9,5666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㈧CMB2晶粒187,114顆、CMB3晶粒25,352顆107,8867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㈨CMB2晶粒58,525顆、CMB3晶粒14,330顆35,4728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㈩CMB2晶粒90,707顆、CMB3晶粒26,010顆56,0049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CMB2晶粒134,928顆72,86110起訴狀附表1犯罪細項CMB2晶粒51,360顆27,73411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SDCard成品9,908片9,385.6612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uSDCard成品6,930片10,653.313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1.TSOP成品35,023片80,552.914起訴狀附表2犯罪細項2USB3.0成品1,542片4,956.15合計567,112.0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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