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林仙洲 被告 楊婉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婉圻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依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84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表:
本金起訴時利息(年息5%)計息期間本金及起訴時利息合計135,000元78,842元101年5月29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止213,842元564,000元起訴狀送達後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564,000元合計777,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