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禾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被上訴人 姜沛君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