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
抗 告 人 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姜沛君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
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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