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 吳傳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志誠┌────────────────────────────────────────────────────┐│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協合發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八德分行│104年2月10日│21,077元│AI0000000││││ 蔡神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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