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崑璋
周家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崑璋、周家賢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