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姜沛君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四
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