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范姜程科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宗男 再審被告 范姜青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
2年度簡上字第1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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