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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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91號上訴人乙○○
戊○○○甲○○丁○○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返還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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