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998號上訴人香港商銳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蕭秀玲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仕振 律師被上訴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丁○○丙○○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
城東分行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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