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6月,然其與附表編號二、四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聲請書另載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7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96年3月8日│96年3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字毒│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第28573號│第28573號│偵第3291號│582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7│96年度訴字第827│96年度訴字第1791│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27日│96年4月27日│96年7月26日│96年8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827│96年度訴字第827│96年度訴字第1791│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8月16日│96年8月16日│96年9月10日│96年9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日││││├───────┼────────┴────────┼────────┼─────────┤│備註│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已減刑(96年度訴││││月(96年度訴字827號)│字第1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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