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刑後併與附表編號
1至3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經減刑後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其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間某日│94年10月間某日│95年8月30日│95年1月17日││(民國)│起至95年3月27│起至95年3月27│││││日止│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毒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73號、第1101│973號、第1101│7386號│2212號││││號、第2320號、│號、第2320號、││││││第2515號、第│第2515號、第││││││3969號│39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2527號│2527號│3687號│1972號││├────┼───────┼───────┼───────┼───────┤││判決日期│95年9月21日│95年9月21日│96年3月21日│96年1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2527號│2527號│3687號│1972號││├────┼───────┼───────┼───────┼───────┤││確定日期│95年10月23日│95年10月23日│96年4月9日│96年10月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已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柒月又│││伍月。│叁月。│伍月。│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