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951號聲請人 徐菘欐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福臨 華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 李榮坤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51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九五一號案卷內除附表一所示以外文書,及將附表二所示文書去除、遮蔽「限制範圍」欄所載個人資料後之文書。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縱其非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當事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前開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委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判決參照),易言之,鄰地所有權人以土地遭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而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乃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及訴訟擔當之法理,且判決效力實質及於各區分所有權人,故應認各區分所有權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上訴人福臨華廈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了解上訴人在本件訴訟進行情形,聲請閱覽本案卷內文書資料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第三人書狀卷第31、33頁),依前開說明,堪信聲請人業已釋明其對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復經被上訴人同意除附表一編號1至6涉及被上訴人個人資料,與另名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下稱新北市政府)間之訴訟資料外,同意聲請人閱覽(本院卷二第437、454頁);上訴人亦同意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下,同意聲請人閱覽(本院卷二第454頁)。本院審酌新北市政府與被上訴人間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且訴訟資料、判決結果均與聲請人無涉,另部分卷內資料涉及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個人資料等隱私,如准許閱覽,可能導致個人資料遭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受有重大損害之虞,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予適度保護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不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如附表一所示文書資料,另附表二所示文書於去除、遮蔽「限制範圍」欄所示之個人資料後始准許之,其餘聲請則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秦千瑜附表一:不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之卷內文書┌──┬─────────────┬──────────┐│編號│文書名稱│卷證出處│├──┼─────────────┼──────────┤│1│新北市政府所提全部訴訟資料││├──┼─────────────┼──────────┤│2│原證2之土地登記謄本│原審卷第14至19頁│├──┼─────────────┼──────────┤│3│原證3之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函│原審卷第20頁│├──┼─────────────┼──────────┤│4│原證4之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函│原審卷第21頁│├──┼─────────────┼──────────┤│5│原證15之地價謄本│原審卷第196至198頁│├──┼─────────────┼──────────┤│6│被上證1之函文│本院卷一第137頁│└──┴─────────────┴──────────┘附表二:限制聲請人閱覽、抄錄之卷內文書┌──┬─────────────┬───────┬──────────┐│編號│文書名稱│限制範圍│卷證出處│├──┼─────────────┼───────┼──────────┤│1│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檢送之│指界人之身分證│本院卷二第75至99頁│││地籍圖重測地籍調表│字號││├──┼─────────────┼───────┼──────────┤│2│臺北縣○○鎮○○段地籍圖重│土地所有權人住│本院卷二第199頁│││測結果(新地號順序)清冊│址││├──┼─────────────┼───────┼──────────┤│3│臺北縣政府地籍圖重測土地標│受文者之姓名、│本院卷二第201至305頁│││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地址││├──┼─────────────┼───────┼──────────┤│4│至盛國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受送達人名稱姓│本院卷二第307至409頁│││司地籍圖重測送達證書│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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