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七號
聲請人三富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源昌 送達代收人 沈明欣 相對人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第一審送達費│三百九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