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姓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請求請求變更姓氏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若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原告、被告及訴外人甲○○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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