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