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貸款債務,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款項。惟查,本件被告業已於民國94年9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