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426號聲請人地利客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牛頓國編出版有限公司、 黃崇城 、 孫鐵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之發票人名稱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牛頓國編出版有限公司」或「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