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19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一七六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委託安置於花蓮玉里榮民醫院之精神病患乙○○,經本院函示說明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查證結果,即為本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一七六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被告乙○○,為瞭解此案所涉訴訟案件之內容,據以評估相關協助事宜及是否擔任其特別代理人,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親字第一七六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