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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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全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瑞士LouisD.
S.A.法定代理人DamienCh.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二六一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