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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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91號原告乙○○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提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抑或原告已經請求賠償,但遭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賠償義務機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止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起訴之要件亦有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貳仟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