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4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0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