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張O琇原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O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被告 張嘉煙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審交簡字第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