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告 黃勤悅 被告 洪林雨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3樓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700元(即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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