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良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