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234號原告 盧柔 含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
王伊忱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蕭乙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9月22日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6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50元,此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