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竊盜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竊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本院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訊問被告後,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