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榮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所載「審判長魏志修」,應更正為「法官魏志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魏志修」之記載,與其職稱不符,而顯屬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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