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曾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東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曾文榮為東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東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解散登記,並於民國100年10月7日經鈞院准予備查呈報清算人,且於101年10月9日經鈞院核備清算完結在案。復經徵得曾文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曾文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101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91號呈報清算人、101年度司司字第244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