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0號原告 王建義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