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949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零陸拾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