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 黃甜妹
黃奕翔 李鴻泰 李國智 上列上訴人與 張國東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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