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瑞杰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煥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抑或「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附資料。(聲請狀所列及所蓋公司章不符)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